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家宏 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所為之認可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作成之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之一「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應非如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之「滙誠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均有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