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告 林景智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 陳明宗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何俞瑩附表:
┌──┬──────┬───────────┬───────────┐│編號│欄位│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1│附表二編號1│合計:11187│合計:111.87│││「樓層面積」│││││欄│││├──┼──────┼───────────┼───────────┤│2│附表二編號1│陽台:6.68│陽台:8.63│││「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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