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意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05號、100年度執字第9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意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意涵因犯幫助詐欺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纜表┌───────┬─────────────┬─────────────┐│編號│一│二│├───────┼─────────────┼─────────────┤│罪名│幫助詐欺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99.07.19│99.11.18│├───────┼─────────────┼─────────────┤│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20834號│100年度偵字第10752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41│100年度沙交簡字第567號││├───┼─────────────┼─────────────┤││判決│100.04.01│100.07.15│││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41│100年度沙交簡字第567號││├───┼─────────────┼─────────────┤││確定│100.05.02│100.08.08│││日期│││├───┴───┼─────────────┼─────────────┤│附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575│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738│││號(100年執緝字第1598號)│號(100年執緝160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