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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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泳智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7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泳智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員警姓名誤載「 魏恆睿 」應更正為「 魏恒睿 」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泳智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三、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另有詐欺、竊盜、妨害自由、槍砲多項前科,素行不良,為逃避盤查而催動機車油門企圖衝撞員警,妨害公務執行,更造成員警受傷(未據告訴),惡性情節重大,本應重懲;兼衡被告坦認犯行,學歷國中畢業,家境小康,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危害、違反義務程度、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7497號被告陳泳智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泳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4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74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1年7月20日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及經同院於101年10月17日以101年度簡字第45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之刑1年
4月確定,於102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3年
1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5年11月22日19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小港區學府路與學成二街口前,並將該機車熄火停於路旁;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員警魏恆睿及 蔡程莛 騎乘警用機車執行巡邏勤務,見陳泳智行跡可疑上前盤查,盤查過程中陳泳智為避免其通緝犯身分被警員發現,旋即發動上開機車電門欲逃離現場,經員警魏恆睿喝令下車,並以身體擋在陳泳智所騎乘上開機車前面,陳泳智雖明知魏恆睿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且已預見在當時情況下,其若強行騎乘機車往前行駛,可能使魏恆睿遭衝撞而受傷,竟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騎乘機車往前衝行,以致警員魏恆睿遭撞及而受左側小腿挫傷瘀血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魏恆睿執行勤務,蔡程莛見狀隨即上前當場逮捕陳泳智,並在陳泳智身上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所涉施用毒品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703號提起公訴),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泳智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員警魏恆睿、蔡程莛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臨海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照片1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檢察官吳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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