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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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王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1日所為104年度桃簡字第13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則於本院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6年5月12日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4,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