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342號聲請人 鄧安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公業 陳芳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公業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342號聲請人 鄧安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公業 陳芳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公業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