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敏慧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
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
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264,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等語,經上訴人於訴訟中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
付被上訴人上開租金之請求,經本院認上訴人上開抗辯為有
理由,而而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前開請求,是依本
院判決結果,上訴人為獲勝訴判決之人,本院判決對上訴人
並無任何不利益可言,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並無上
訴利益,其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