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588號
原   告 毅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忠
被   告 南帝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于甄
被   告  楊凱庭
當事人間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12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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