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蔡宗哲
被   告  杜惠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參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俊男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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