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海商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8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上訴人香港商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
(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td.)法定代理人AllanTak.訴訟代理人 陳長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渝 律師
參加人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何蓓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補充「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訴訟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參加訴訟費用之裁判有所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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