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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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 傅昌興
楊毅彬 林家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華桂珠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陸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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