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建造執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66號上訴人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冠華 訴訟代理人 賴淑靜 被上訴人 賴育瑋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建造執照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上訴人已於99年12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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