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25號上訴人 蕭貴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水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73,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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