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訴人 林秀桂
林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被上訴人 楊善美
林詠醇 原名 林琦閔 . 林彥邦 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加第六段「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