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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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台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5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98年1月14日與伊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將其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7樓之3房地,以新台幣(下同)610萬元之價格委託伊銷售,委託期間自98年1月14日起至98年1月20日止。 嗣兩造 合意變更委託期間至98年2月17日,銷售價格降為540萬元。
伊於98年2月13日覓得訴外人 張正德 願以540萬元買受系爭房地,經通知上訴人辦理簽約事宜,詎其竟拒不簽約,並於98年2月19日將系爭房地出售予訴外人方智政。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1項第3款約定,視為伊已完成仲介之義務,上訴人應按委託銷售總價百分之6支付伊服務報酬。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32萬4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伊與被上訴人合意變更委託銷售價格為540萬元時,曾口頭約定應經伊母親同意始生效力,嗣伊母親不同意以該價格出售,伊自無義務與買受人簽約。被上訴人未經伊同意,為買受人之代理人,亦違反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又買賣縱使成交,依約被上訴人僅得請求服務費20萬元,其依系爭契約第11條之約定,以百分之6計算服務報酬,加重伊之責任而顯失公平,上開約定應屬無效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1件、委託銷售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4件、買賣議價委託書1件、郵局存證信函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上訴人雖辯稱:兩造合意變更委託銷售價格時,曾口頭約定,應經其母同意,始生效力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證人 沈昕融 雖證稱:因上訴人不滿意98年2月7日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之委託銷售價格,要求重新訂約,向 蔡曉明 (即被上訴人公司承辦人)說要等上訴人母親同意才能確定云云。惟查兩造於98年2月7日訂立委託銷售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將委託銷售價格自610萬元變更為552萬元,嗣復於98年2月12日,再變更為540萬元,該二份同意書均載明「為確保權益,所有權利義務皆以本契約所載為準。凡口頭或書面協議未經載明於本契約者,均不生效力。」等語。上訴人倘不同意該98年2月7日變更之委託銷售價格,何以於98年2月12日再將之變更降低,且於上開同意書亦未記載該變更委託銷售價格應經上訴人之母同意之意旨,上訴人此項抗辯,難認可採。次查系爭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契約成立後,委託人(即上訴人)同意授權受託人(即被上訴人)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定金。」則被上訴人自得代上訴人收受定金。系爭契約第6條第5項約定:
「委託期間內,若受託人已覓得符合底價之買方時,委託人應配合簽認要約書或議價委託書等相關契約。」第11條第1項第3款約定:「委託人違反第6條第5項之義務或拒絕與受託人依約洽妥之之買方客戶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受託人以委託銷售總價百分之6計算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被上訴人於委託銷售期間內之98年2月13日覓得訴外人張正德願以上訴人委託銷售價格540萬元買受系爭房地,經通知上訴人,而上訴人拒不與張正德簽訂買賣契約,被上訴人依上開約定,自得請求按委託銷售價格之百分之6計算之服務報酬。上訴人雖辯稱: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買賣如成交,被上訴人僅得收取成交價百分之4計算之服務報酬,上開第11條之約定,顯係加重伊之責任而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云云。惟系爭房地如經被上訴人仲介而買賣成交,其除可向上訴人收取按實際成交價百分之4計算之服務報酬外,並得向買受人收取按成交價百分之2計算之服務報酬,已據被上訴人陳明,並為上訴人所不爭。系爭買賣既因上訴人違約而未成交,被上訴人未能向買受人收取該百分之2之服務報酬,其依第11條第1項第3款約定,請求上訴人以委託銷售總價百分之6計算之服務報酬,尚難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上訴人此項抗辯,亦不足取。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伊32萬4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陳秋月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秋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