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00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
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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