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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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振傑上列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振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振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過失致死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85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施振傑前犯不能安全駕駛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復於緩刑期間內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前揭緩刑宣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41號撤銷確定,於105年5月24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2月23日,經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6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854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芳儀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