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34號聲請人 宋張秋蘭 相對人 郭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7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
106年9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83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11月29日│5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8306││├──┼───────┼───────┼──────┼──────┼─────┼──┤│002│103年11月29日│3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8307││├──┼───────┼───────┼──────┼──────┼─────┼──┤│003│103年12月10日│8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8309││├──┼───────┼───────┼──────┼──────┼─────┼──┤│004│103年12月14日│3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8312││├──┼───────┼───────┼──────┼──────┼─────┼──┤│005│104年2月10日│2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5537││├──┼───────┼───────┼──────┼──────┼─────┼──┤│006│104年3月10日│2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5578││├──┼───────┼───────┼──────┼──────┼─────┼──┤│007│104年3月20日│2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5581││├──┼───────┼───────┼──────┼──────┼─────┼──┤│008│104年3月23日│3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5580││├──┼───────┼───────┼──────┼──────┼─────┼──┤│009│104年4月1日│1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399166││├──┼───────┼───────┼──────┼──────┼─────┼──┤│010│104年4月22日│2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5536││├──┼───────┼───────┼──────┼──────┼─────┼──┤│011│104年5月6日│1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8317││├──┼───────┼───────┼──────┼──────┼─────┼──┤│012│104年8月5日│2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78853││├──┼───────┼───────┼──────┼──────┼─────┼──┤│013│104年9月5日│3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78854││├──┼───────┼───────┼──────┼──────┼─────┼──┤│014│104年9月5日│2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78855││├──┼───────┼───────┼──────┼──────┼─────┼──┤│015│104年10月28日│2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0000000││├──┼───────┼───────┼──────┼──────┼─────┼──┤│016│104年12月16日│3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85540││├──┼───────┼───────┼──────┼──────┼─────┼──┤│017│105年4月12日│600,000元│未載│106年9月15日│CH761579││└──┴───────┴───────┴──────┴──────┴─────┴──┘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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