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9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可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7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賈可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賈可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竊取多項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核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素行,詎仍未知悔改,又竊取他人財物供己使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其所竊得之物品價值尚非鉅額,且已發還被害人,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該等物品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7至3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竊取財物內容│價值││││(新臺幣)│├──┼──────────────┼─────┤│1│滿漢香腸1盒│3011元│││偉嘉海鮮口味貓乾糧1包││││晶晶蒟蒻果凍條2包││││統一大布丁1組││││伯朗三合一奶茶1包││││義美香酥蔥油餅2包││││芝司樂高鈣起司1包││││偉嘉妙鮮包鮪魚1包││││偉嘉妙鮮包鯖魚及鮭魚1包││││味王筍絲焢肉盒1盒││││HANGTEN彈力棉三角褲1盒││││水晶肥皂食器洗滌液1罐││││台糖二砂2包││││ 潘婷 強韌頭髮乳1瓶││││台畜蘿勒德式香腸2包││││聯夏義大利麵醬蕃茄起司1包││││純喫茶鮮柚綠茶1瓶││││沙鷗精選套裝DVD1組││││史奴比幸福馬克杯1個││││鱷魚牌彈力棉三角褲1盒││││細卷壽司1盒││├──┼──────────────┼─────┤│2│專櫃學生胸衣3件│2174元│││麗仕沐浴乳媚惑幽香補充包1包││││麗仕沐浴乳水嫩柔膚補充包1包││││米妮純棉四角褲1組││││雀巢咖啡伴侶原味1罐││││CG牌女童內褲1組││││青葉嚕肉飯料1組││││康寶草莓果醬1罐││││小磨坊湯用胡椒粉1罐││││小磨坊塩酥雞鹽粉1罐││││小磨坊白胡椒粉1罐││││紅鷹牌紅燒鰻1組││││美味大師強蒜麵包醬1罐││││愛之味鮮味脆瓜1組││││小磨坊黑胡椒粉1罐││││冰雪奇緣純棉四角褲1組││││新東陽精緻豬肉鬆1罐││└──┴──────────────┴─────┘【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6年度偵字第17579號被告賈可梅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賈可梅於民國106年6月12日9時許,進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興分公司之愛買復興店賣場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9時至11時56分許,在賣場內接續徒手竊取附表編號2所示之商品,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並於同日11時56分許,未經結帳櫃臺而將商品攜至賣場外之編號第0324號顧客置物箱藏放,再於同日12時許,復進入賣場內接續竊取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得手,並以相同之將商品藏放在隨身背包內以為掩飾方式,未經結帳櫃臺而離去,嗣於同日13時30分許,適為前開公司安全課課員 劉永裕 發現可疑,遂攔下賈可梅而報警當場查獲,並在賈可梅隨身背包扣得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已發還)。該公司經調閱監視紀錄後,發現賈可梅另於同日11時56分許有藏放附表編號2商品之行為,旋報警再於上述置物箱處起獲如附表編號2所示商品(已發還),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賈可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永裕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及現場採證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於同日9時至13時30分接續竊取多項商品之動作,時、地密切接近,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時間上難以強行分開,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請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被告所竊財物業經發還劉永裕,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檢察官謝謂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黃仲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