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瑞哲因詐欺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910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瑞哲前因犯詐欺案件(九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105年9月6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年7月18日,經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6月1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9101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