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3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9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第三人 陳政雄
97年9月23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政雄將前開債權及抵押權移轉予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後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移轉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支票等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聲請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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