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丁篥楀 被告 黃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