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共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菁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菁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釋明 許添禕 是否為相對人,若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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