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14號上訴人 陳保生 被上訴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6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2,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郭琇玲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千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