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黃坤銘 被告 吳宏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宏鎊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53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前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程序費用2,000元,尚不足8,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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