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AKHIAMEKALAK(中文姓名:葉卡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JAKHIAMEKALAK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制出境、出海,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限制被告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67號裁定同此意旨)。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 沙空 、 林利風 、A女之證述及手機照片在卷可稽,足認犯嫌重大,且本案尚未審結,相關犯罪事實尚待調查釐清,參以被告為泰國籍人,居留期間即將逾期,為避免其逃亡出境或滯留他國不歸,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