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四年度北簡字第六○四九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相對人 葛兆忠 之債務人,相對人積欠聲
請人款項多年,有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單影本可憑,惟調閱
本院104年度北簡字第6049號判決後得知,相對人之父親即
被繼承人 葛興起 已經死亡,相對人依法係為其法定繼承人,
為明瞭相對人的繼承狀況可供後續債權追償,爰聲請准許閱
覽前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信用卡申請
書、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等資料為證,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
就前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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