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0號再審聲請人 巫琨瑞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俊勇 等5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16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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