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市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第三項第十二行、第二十七行關於犯罪行為終了日「八十八年三月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三年三月三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十二行、第二十七行關於犯罪行為終了日「八十八年三月三日」之記載,係屬「八十三年三月三日」之誤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依法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