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28,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