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乙○○被告臺南縣官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即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96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該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經本院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供參,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