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乙○○前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4月3日嘉檢慎平96助97字第008122號函附拘提報告書、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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