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96001542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確認無訛,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