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朝代大飯店、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000元(計算方式:自原告起訴日起至滿60歲退休日止,共計4年6月,每月按22000元計算,即22000×54=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