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月十日至同年六月二十七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二七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