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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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淑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莊蕊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楊昱辰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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