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陳莊蕊姿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 律師被告 徐淑居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許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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