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郭建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塗家珮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6,000元【計算式:(美金200,000元×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13元)+500,000元+1,000,000元(依據原告陳報之交易資料核定)=7,72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