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領頭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昌哲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順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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