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陳怡伶
相對人
即債務人許婷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004元,及其中新臺幣46,594元,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0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1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