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九六三號所受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誤載為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2年8月21日,以92年度簡字第296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於92年9月15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4年3月17日至同月20日間,復犯搶奪罪,經本院於94年5月20日以94年訴字第103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聲請人誤載為11月),於94年6月23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