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29號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22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張家瑛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