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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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306,000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