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
7,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