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60號
原   告  羅秋光合美洗車研究所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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