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60號
原 告 羅秋光 即合美洗車研究所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