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李政鋒

佘春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玥姿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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