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李政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玥姿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