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1條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5,2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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