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證據部分,尚有台南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乙紙可資為證,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曾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甫於96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