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6號原 告 王偉志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複代理人 蕭郁寬 律師被 告 陸建成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