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 黃順光 被上訴人 郭良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年10
0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李家維